违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个案例)
违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5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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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7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
- 2024-05-13 14:07:36
2023年7月7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联合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全面梳理,编写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2.0版指引加强对研发活动界定与研发项目管理的解读,专门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增加了“研发活动边界的典型说明”与“研发项目流程管理说明”的内容,对研发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其他科技活动的边界进行解读,并对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结题与资料等不同环节的管理要点予以说明,更好促进政策落地落细落准。
2023年7月31日,科技部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
违规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能导致重大的税收风险。在此,我们搜集了近期的5起案例以供借鉴。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zfgspt/extranet/xzcf
决定书文号: 吉市税三稽罚[2023]5号
案件名称: ***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9-2021年未将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决议文件、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将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你单位2019-2021年未将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决议文件、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留存备查,将不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2200******496U
法定代表人姓名: 薛**
处罚结果: 处11,000元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3-04-18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chinatax.gov.cn)
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三罚〔2022〕224 号
案件名称: 宁波**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1、匿报收入 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半导体产品给个人,总金额491510.00 元(含税),所有产品已分次发出,款项已于当期全部现金收取,未开具发票(证据一、三)。你单位明知你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434964.60 元,导致少缴增值税13224.34 元、少计增值税销项税额43321.06 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2 元、教育费附加396.73 元、地方教育附加264.49 元。(证据四)。2022年4月11日,你单位向所属税务局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022年4月12日实际取得留抵退税款956562.01元,造成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43321.06元(证据六)。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1725.66元,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3238.94 元,相应成本已入账并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税前扣除(证据二、三)。
2、多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0年至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因将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研发费用,未按实际研发工时计算等原因,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在2020年度按75%加计扣除,2021年度按100%加计扣除,导致2020年度税前多扣除成本费用300148.87 元,2021年度税前多扣除成本费用659482.90 元(证据七)。上述违法事实,应追缴追缴骗取的留抵退税43321.06元;应追缴增值税13224.34 元;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2 元;应追缴教育费附加396.73 元、地方教育附加264.49 元;应追缴企业所得税31431.3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26MA2CJFP64F
法定代表人姓名: 龚*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13224.34 元的50%的罚款,计6612.17 元。
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31431.32元的50%的罚款,计15715.66 元。
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661.22 元的50%的罚款,计330.61 元。
4.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实际多取得的留抵退税款43321.06 元的100%的罚款,计43321.06 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08-17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chinatax.gov.cn)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罚〔2022〕277号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
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逃避缴纳税款 2019年度,你单位注册登记为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并在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190843.11元、2021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364991.21元。经检查,你单位主营升窗器批发零售,实际为批发零售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计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0843.11元,少计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64991.21元。(证据一、四)
违法事实二:
通过少列收入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在天猫平台上销售升窗器,交易订单均已完成,款项通过天猫平台收取入公账,未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共计少申报销售收入5256641.67元(不含税),其中2020年9月至12月少申报777886.21元,2021年1月至12月少申报3473414.59元,2022年1月至5月少申报1005340.87元。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5256641.67元,导致少缴增值税683363.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835.44元、教育费附加20500.91元、地方教育附加13667.27元(证据二)。上述匿报销售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77886.21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473414.59元,因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未到汇算清缴期,由你单位自行调整。(证据三)。
上述二项违法事实,造成少计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68729.32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38405.80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5340.87元,因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未到汇算清缴期,由你单位自行调整。(证据一、二、三、四)。2022年7月29日,你单位预缴增值税税款6000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000.00元、企业所得税165944.38元。(证据五)。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昊月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82MA2GRT810U
法定代表人姓名: 沈*
处罚结果:
1.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增值税683363.41元的50%的罚款,计341681.71元。
2.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47835.44元的50%的罚款,计23917.72元。
3.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165944.38元的50%的罚款,计82972.19元。
合计罚款448571.62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09-16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chinatax.gov.cn)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罚〔2022〕415 号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汽车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经检查查明宁波保税区***汽车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逃避缴纳税款。2019至2021年经营期间,你公司通过列支与研发工作无关以及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工资(未完全参与研发工作的员工指公司员工兼任研发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本次稽查按照工时参与百分比计算调减研发费用)来虚报研发费用,多列成本,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检查,你企业2019年多申报了487756.67元研发费用;2020年多申报了751259.51元研发费用;2021年多申报了1515448.31元研发费用,三年合计2754464.49元,导致2019年、2020年多加计扣除75%的研发费用,2021年多加计扣除100%的研发费用,应调增你企业2019至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计你企业2019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65817.50元、少计2020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63444.63元、少计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515448.31元,合计应追缴企业所得税611177.60元。
(证据一、二)(三)法律适用与税费计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企业的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偷税。其理由如下:其一,根据证据一、二,你企业实施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其二,根据证据一、二,在主观上你企业具有偷税的故意,你企业明知列支费用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却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税前扣除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其三,根据证据二,其行为已造成了少缴税款的结果。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你企业2019年至2020年享受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你企业2021年享受研发费用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保税区***汽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00MA282WKH20
法定代表人姓名: MICHAEL EDWARD GOODIN
处罚结果: 对你企业上述违法事实,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611177.60元的50%的罚款,计305588.80元。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2-26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税务行政普通程序处罚结果 (chinatax.gov.cn)
决定书文号: 甬税稽三罚〔2022〕425号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一般程序处罚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1.收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2010年生产经营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约9%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宁波市鄞州大元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号码分别为01883671、03310479、04673427、00921533-34、02116501-02、02116549-50、05741296-97、05741321、01856632-33、03640982、03641033-34、00140042-43、01874173-74、03164714-15、00318415-16、02343191-92,金额合计1746855.92元,税额合计296965.48元,价税合计2043821.40元。(证据一、二、三)。上述27份发票进项税额296965.48元,已在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导致少缴增值税296965.48元(证据五)。上述收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746855.92元你单位已入账计入成本并在税前扣除,导致少计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14513.68元,少计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32342.24元(证据一、三、六)。
2.虚增研发人员,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 2010年至2017年度,你单位将非研发人员工资计入当年度研发费用,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2010年度工资27000.00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3500.0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3500.00元;2011年度工资134700.00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67350.0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67350.00元;2012年度工资226400.00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13200.0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13200.00元;2013年度工资259823.92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29911.96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29911.96元;2014年度工资274848.00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37424.0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37424.00元;2015年度工资391555.00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95777.5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95777.50元;2016年度工资384163.00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192081.5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92081.50元;2017年度工资422282.00元,虚增研发费用扣除金额316711.50元,少计应纳税所得额316711.50元。
3.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9年-2010年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由宁波市鄞州大元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价税合计2043821.40元。回流资金汇入到你单位原负责人(吴某某)个人银行账户,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超过追征期限。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2067867584457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邱振文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2,处以所偷企业所得税229592.49元的100%的罚款,计229592.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1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不予处罚。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日期: 2022-12-26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chinatax.gov.cn)
决定书文号: 锡税稽罚[2022]53号
案件名称: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中,“IT180A汽车板推广专案”等7个项目实际属于对原有材料的性能改善、提升等,而非新开发,不应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上项目共列支研发费用7265814.06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按75%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5449360.55元,涉及2018年企业所得税817404.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名称: **《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05737825955K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05737825955K
法人证件号码: K********7
法人姓名: 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造成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为408702.04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10-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10-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