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会计》系列之七:数据资产会计实务纠偏——解读财政部会计司专题培训



  序——本号历来坚持原创原则和​体系化原则​。每一篇具有原创标识的文章,都是本号独家发布。体系化原则指的是本号刊发系列文章优先于碎片化文章,主张深度研究,创新也要讲究体系的完整性。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下发了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直面数据资产入表的核算难题,掀起了数据资源相关的会计学术浪潮。会计数据精英,即将与广大会计粉丝一同开启新的会计数据篇章—— 《数据资产会计》 ,力图​从会计记账底层逻辑出发,梳理数据资源相关会计问题的缘起与现状​、​应对思路​,将连载数篇(本篇为该系列第七篇),愿抛砖引玉,​启迪数据资产会计智慧​。相关资料可在本号后台聊天窗口输入口令“我是会计数据精英”获取。由于篇幅限制及公众号粉丝群体定位,系列核心文章不会过多阐述专业基础概念,文中的原创概念及原创理论还请读者抱着批判、质疑、否定的态度来面对。友情提示:鉴于公众号文章推送机制,未给本号设置星标(点击右上角三个点—设为星标⭐)的粉丝可能不能收到推文。欢迎关注“会计数据精英”,本号长期有偿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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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 · 文 · 来 · 啦 ·

0、 研究思路:从官方培训重点窥探实务痛点

  上期文章——数据资产会计系列之六,本号基于财政部会计司于2023年8月21日下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了一次性讲透数据资产会计实务核心,实现《暂行规定》编写级教学,以很长的篇幅给专业读者们讲解了数据资产会计的职业判断与账务处理。

  其实,《暂行规定》出台后,实务疑问与日俱增,一时间众说纷纭,《暂行规定》的执行亟需官方再次出面予以指导。

  这不,官方指导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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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合的是本号对《暂行规定》的宣贯培训文章刚于2023年11月24日发表,官方的直播培训在三天后2023年11月27日就来了,三天前的逻辑推演得到了三天后的实证,非常有趣哈哈!本次指导以“直播+回放”的形式展开,但回放却有时间段的限制: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2月3日,截止本号发文,回放时间仅剩46.5小时,且没有文字版资料 (本号已整理,在本号后台聊天窗口输入口令“我是会计数据精英”获取) ​。整场培训100分钟,视频语速较慢,时间成本较高的粉丝可以从厦国会或上国会的通道进入(尽量不要从北国会通道进,貌似无法调整播放进度和速度),或者只跟踪本系列的文章也足够了。

  这段时间,有关《暂行规定》的培训琳琅满目,不光有这次最权威的发文机构财政部会计司的培训,还有一些行业协会、属地财政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结构组织的培训,太多了,很多还是收费的,收费还不低,大几千很常见,上万的也有,属实没必要,除非是为了混圈子。最权威的财政部会计司官方培训都是免费的,跟踪本号学习也是一样的。

  培训大致分为四个模块:①《暂行规定》适用范围、②数据资产的会计确认与计量、③数据资产的列报与披露、④附则。

  只有数据资产的列报与披露问题,本号数据资产会计系列前期文章没有展开来讲,毕竟上期文章都2万多字了,若再加披露问题直接干到3万,因此篇幅所限按原计划留待系列后期文章讲解,还请粉丝耐心跟踪。

  数据资产会计(六)是本号对《暂行规定》除列报与披露问题的解读,为了使比较分析的口径一致、缩短篇幅,​本篇文章数据资产会计(七)的定位是对财政部会计司对《暂行规定》的专题培训划重点并予以解读,但不包含此次培训的列报与披露问题​。

  综合比较下来,对于同样的《暂行规定》,数据资产会计系列之六(本号解读)与数据资产会计系列之七(官方解读)完全是两种风格,虽然内容有所差异,但依据的《暂行规定》是完全一样的,很多核心观点是统一的。学完数据资产会计(六),再来听《暂行规定》官方培训,感觉是完全不一样的,培训中的潜台词你会有感觉。

  请读者思考:官方培训权威在哪里?只是更靠谱地解释规定吗?

  当然不只是这么简单!

  这次培训,一方面,可以说是收集到了实务界对于《暂行规定》的很多反馈以及执行上的疑虑、困难,在此背景下展开的,包括一些机构过度解读《暂行规定》弄出的错误言论,都需要通过此次培训进行拨乱反正,达到实务纠偏效果。

  另一方面,同样的规定条文,随着形势的变化,完全可以给出不同倾向的解读,用来达到强调某一政策导向的目的,《暂行规定》也不例外,职场中领导的讲话含糊其辞也有这点考虑,为后续动作留出余地。​本次培训的主讲人正是《暂行规定》出台方,往哪方面去解读,还需要听众用心去琢磨每一句话背后的深意​,如果只是像平常上课一样的心态,那真是没吸收到此次培训最独到的地方,不愿意动脑的粉丝看本号文章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同样的道理,如果本系列文章只是停留在照搬培训内容的层次上,那没有什么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正是​基于此次培训的基础上,窥探实务痛点​,强化合规动作,纠偏变形动作。

1、 数据资产类型:“无形资产”>>“存货”

  请看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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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中,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数据资产远远多于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数据资产。官话是:受当前数据权属、流通市场建设、主要业务模式等影响,其中存货类别极为少见。

  当然,会计司有关同志画的这个图,不一定那么精确(培训中也说到这个图的比例并不是根据对实务数据的分析进行测算的,大家看个大概就行),但黄色部分的面积与橘色部分面积之比,已经表明了会计司对于执行《暂行规定》的数据资产大概率应如何核算的态度,只是没有明说而已,否则,这个图的比例为啥这么夸张?

  这张图背后的潜台词,与数据资产会计(六)中这一段话不谋而合:

  “数据资产账务处理倾向:无形资产模式——很明显能看出来,无论是《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还是《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较于存货,都倾向于参照无形资产处理。这不但符合数据资源经济事项的本质特征,而且方便新旧衔接,毕竟新规出台前的数据资产很多已经反映在无形资产中了,只是数据资产更特殊,正在形成以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市场,方便出售、采购数据资产,因此​在以无形资产核算模式为主的前提下,增加了以出售为业务模式参照存货核算模式的补充规定,要这么理解​。”

  显然,大部分企业不是纯粹为了出售而获取的数据资源,即使数据资源的业务模式不明,也要让《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干活,让《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哪凉快哪待着去。还不明白的,确实需要入账的,干脆无脑入账为无形资产吧。

  根据数据资产会计(六)对数据资源的三分类:无形资产数据资产、存货数据资产、或有数据资产,实务中占比最多的应该是或有数据资产(大致对应饼图中的灰色和蓝色部分,为什么叫“或有”可参考数据资产会计系列之六,更严谨的专业用词分析留待系列后期文章讨论),或者说只披露不记账的数据资源占比最多,其次是无形资产数据资产最多,还剩一点点就是存货数据资产。

  当然,这次官方培训的用词是“​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数据资源存货​”,叫起来可能比本号之前的叫法更顺口一点,毕竟两个资产词叠在一起也不那么顺口,但本号认为两种叫法的强调重心不同,根据初中语文学习的短语规则,短语的属性看后缀,本号的叫法倾向于数据资产属性,而此次官方培训的叫法倾向于数据资源在会计确认上的属性,即到底是无形资产,还是存货,还是其他。本号前期文章已经阐明了采用强调数据资产属性的措辞背后的逻辑分析,当然读者也可以留言表达自己的观点。

2、 纠正“数据即资产”的误区

  本号在致力于数据资产会计的传播之余,也偶然间看到过一些机构简单粗暴地宣讲“数据=资产”,太不严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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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资产,应该是常识了,过于武断的画等号只会显得很不专业。

  先不说很多数据资源不满足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条件,不能被承认为会计意义上数据资产的事,就说即使是一开始满足数据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如果企业购置毛坯数据后闲置不开发,也不能继续确认为资产了,需要通过减值测试程序逐步走向终止确认,闲置的固定资产不也一样的道理吗?关键是看数据资产的业务模式,就是你打算怎么用,怎么个商业变现法,如果会计主体是个智障级别,那么所有这个会计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数据都不能称为资产!

  数据即资产,说出这种话的人,可能是想更多地引起人们对数据的重视,在一定场景下给老板讲些不那么严谨的话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一种沟通策略,但你公开做培训的人,面临的那么多专业粉丝,这么讲显然就不合适了吧。这种常识还用会计司提醒?这种感觉就跟很多企业在发文内部适用的会计政策的时候,还额外强调权责发生制一样搞笑,这对于财务人士都是1+1=2级别的常识了好吧,还额外强调一嘴?别说,现实中在财务部内部强调财务最基本常识的大公司比比皆是,毕竟绝大多数公司都不能100%执行会计准则甚至不能保证彻底执行权责发生制,哎!

  如果秉持着“数据=资产”的态度去不断的收集数据,不管相关性多大都收集过来,也不管数据后期的运维成本,那结果好不到哪去。这感觉,就跟清华老教授“中国工业设计之父”柳冠中强调的“重基础、宽口径”的高等教育误区一样,违背了相关性的管理会计原则,甚至是一种对核心问题的逃避态度,关键是数据的运用啊!即使能确认为资产的数据,在不同会计主体以及同一会计主体的不同业务模式下,价值也完全不一样啊!

  数据资产,数据资产,听着好像确实有一种“数据即资产”的呼声,咱专业人士可不能上这个当,在这经济环境下的降本增效压力下,数据资产预算要花在刀刃上。

3、 强调数据资源获取的合法合规性

  这个对应《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这次培训通过具体的事例,强调“合法拥有或控制”与仅仅“拥有或控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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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A企业利用‘撞库’的黑客手段,获取了某社交网站大量用户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网银信息等个人信息,并打包后出售给B企业。

  很鲜明的数据资产的例子吧?呵呵,偷来的信息还有出售的价值,这信息是不是能预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用户信息市场上也能获取比较公允的定价吧?既可辨认,又可计量吧?即使数据拥有方面的权属不被法律承认,但起码控制了吧?你说说,还能从哪一条驳倒它?但现在会计司给你下命令了,这种你甭管怎么向上交代、向下解释,结论先告诉你,这个政策上就不允许叫为数据资产!至于怎么解释,就抓住《暂行规定》中打好的埋伏——合法拥有或控制,比一般资产定义多了个“合法”,强调“​非法途径获取的数据资源不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但是啊,非会计方面的合法合规只是一种法律形式,会计原则强调“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咱从经济实质上讲,是不是得...嗯?不然怎么会有那么多内账,嗯?点到为止。

  个人信息被贩卖,太多新闻了。包括大家买房子,买新盘,你快毛坯收房的时候经常接到很多装修公司的电话,为啥?大概率是售楼处把你的个人信息卖了,听说一条10元钱呢,少的也是一条好几元钱,真TM可恶是不是?你说说,如果不考虑获取途径的合规,这算不算数据资产?

  所以要在《暂行规定》中明确一下,也能减轻注册会计师的压力,毕竟注册会计师要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关注被审计单位对除了会计审计准则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的遵循,尤其是那些声称不违背《暂行规定》的企业将一些黑道来的数据资源确认为数资产的行为,不能视同正常来源的数据资产放过了。数据资产会计(六)也讲了,在《暂行规定》中建议多做些细节上的肯定,以免不同实务界人士对规定的理解有偏差有争议,即使不满足合法性,也有违背上位法与违背地方性法规之分,尺度该如何把握?很多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就会计处理的Battle就这么来的,一些争议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通过细化规定、出台更多解释或实务问答来明确,这并不违背原则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改革趋势。否则再过个十年八年的,可能就会有审计失败来源于数据资产这种大坑的例子。

  这点还是很重要的,多少会计主体因为滥用Python爬虫技术走向监狱?背后的法律风险,也早晚体现于未来的财务状况中,按照权责发生制的精神,这种风险的形成来源于数据资产入账的那个时点,是不是在初始确认与计量环节就应该提前考虑呢?未来的潜在损失是当期形成的啊,也应由当期负担,反过来再往上思考一步,就可能不符合数据资产的确认条件了,甚至可能是数据负债哦,看似一时低成本爬来的数据,实则将来要加倍奉还,当然不能确认为资产了!强调拥有或控制的合法性写进数据资产定义是有充分依据的。

4、 免费获取的数据资源能否入账为数据资产?

  除了非法途径获取的数据资源外,还有很多不是正常商业渠道获取的的数据资源,比如免费获取的数据资源。

  首先,免费获取的数据资源,​免费采购行为通常不具有商业实质​。当然,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能辅助判断。

  其次,免费获取的数据资源在数据资产产权上往往存在问题,​数据资产所有权往往不能归属于会计主体​。

  但是,资产定义中说的是“拥有或控制”,如果拥有不满足,控制满足了也可以作为拥有的替代满足条件,我们一起来看官方培训举的例子:

  *【例2】C、D企业通过相关开源数据平台,免费下载了某国家法律条文、法律判决等数据集,用于司法人工智能研究。
*

   【例3】E企业订阅了某宏观经济数据库的普通会员,可在2023年全年实时登陆数据库查询有关数据,该数据库对其5000家普通会员提供相同的查询服务。

  以上两个例子所涉数据资源,算被会计主体控制吗?

  这个职业判断很关键,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也强调企业应该谨慎判断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控制了该商品,这同时关系到企业从事数据资源交易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进而影响到会计是否确认及计量金额。而对于会计主体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的评估,有赖于会计主体对于该商品的取得环节是否控制了该商品。

  绕来绕去,还是绕回了取得环节的职业判断难题:免费获取的数据资源,在从云上下载到会计主体服务器的那一刹那,能否视同控制了该数据资源?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对控制权评估的三要素=能力+主导该商品使用+能够获得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其中,能力强调的是现时权利,​主导该商品使用强调的是自主决定该商品如何使用,何时使用,并且不受任何其他方的制约与限制​,能够获得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是指通过使用、消耗、出售、处置、交换、抵押或持有等多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获得商品的经济利益。以上控制权三要素,需同时满足,否则就判断为没有取得控制权。

  从加粗语句来看,控制权强调了​数据资产的排他权​,因此,例2和例3不满足会计主体对数据资产的拥有或控制,即不满足数据资产定义。而免费获取的数据资源往往是这种情形,因此​一般情况下,免费获取的数据资源不能被确认为数据资产​,即使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也不行。

5、 对数据资产业务模式加以语言描述

  因为《暂行规定》写的太粗了,这里培训细化描述了一下而已,业务模式与数据资产会计(六)中所说的自用、出售、对外提供服务是完全一致的。目前主要就这三种。不打字了,我直接把培训PPT放出来就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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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强调会计计量不得过度依赖数据资产评估报告

  关于会计计量与资产评估的关系,本号已在数据资产会计(五)中详细阐述过,不再赘述,核心就是虽然会计计量要参考资产评估报告,但理论上二者是同时进行的关系,因此会计司此次点出了​数据资产会计计量过度依赖数据资产评估的潜在误区​,虽然说的不多吧,但与本号前期文章的论证基本是一致的,更详细的可参考数据资产会计第五篇和第四篇,比此次培训阐述的更细致一些,当然,如果未来中评协搞这么一次培训,关于这一点,中评协一定培训的更详细,因为这涉及到资产评估底层逻辑,这里就不借助资产评估理论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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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本号想据此引申的是,会计司说啥就只能是啥嘛?很多变通的手段,以会计司的水平一定是知道的,但作为官方发声,很多话真的不方便讲,要学会去悟背后的潜台词:实务中,很多数据资产交易定价都依赖数据资产评估报告,虽然数据资产评估价值不能直接调整数据资产会计的后续计量金额,但如果真想调数据资产账面价,能不能找个关联公司走个关联交易让账面上已确认的数据资产“​出表后再入回来” ​?如果把资产评估价值视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视同公允价值,那么数据资产第二次初始入账金额不就换成了评估价嘛?在历史成本计量原则的主导下,公允价值只需通过交易架构摇身一变为历史成本,不就变相实现了“企业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了吗?

  当然,这样的操作不是纸上谈兵那么简单,计税基础也随之改变,很多会计技术细节可以整合成一个小专题了,这里篇幅所限又没法展开了,恨不得一口气写上十万字,当然咱们还是按照系列定期更新的方式逐步学习吧,这里只是有必要提示一下破局思路,灵活学习《暂行规定》。

7、 多次重申不得追溯调整数据资源支出重新资本化

  这一点,数据资产会计(六)已经讲烂了,系列前期文章多次提到过这样做的原因,此次培训专门重申了多次这个问题,不再赘述,图我都懒得放了,好几张PPT都在反复重申这一点。

  多次重申,说明什么?说明很多企业都想这么干!说明这是个不加以强调就可以泛滥的实务误区,需要纠偏!多少企业盼着《暂行规定》在这一点模糊一下,或者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追溯调整重新资本化呢?《暂行规定》要是不明确划出这个红线,那很多报表的质量就没法看了,引入一个数据资产,就能随意调整前期损益,盈余操纵的合规成本更低了,各种坏处我也不反复说了,前期文章建议多看看,这点我作为咨询师都有体会,接到过咨询单子问我怎样合规操作重新资本化,你想想,财政部会计司面临的这种诉求只会更多,不堵住这个口子怕是乱了。

8、 强调数据资产相关资产减值会计操纵嫌疑

  数据资产无论确认为存货,还是确认为无形资产,都得减值测试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研发支出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同的是,前者可以转回,后者不能转回! 减值测试,本来就是会计操纵的手段之一,这下数据资产减值测试又来了,要么该提减值就不减值测试,要么故意一次性提特别多从而以后各期就不用怎么提了,要么利用不同类别资产适用会计准则的不同分类操作资产减值金额以管理盈余,不管怎么说,这些非常规操作都使数据资产的账面价值偏离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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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数据资产的相关数字技术迭代很快,数据资产价值甚至可能一天一个样,​数据资产减值测试既是非常有必要,又是很容易被利用为会计操纵工具​,这真的让会计司很头疼,只能在官方宣贯中既强调及时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性,又强调一些不合规行为比如“洗大澡”引起会计师审计师重视。

9、 展望未来:数据资产公允价值计量

  培训PPT中写到“​财政部将持续关注数据交易市场发展,待未来市场成熟后适时研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行性​”,很有意思。毕竟只是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核算数据资产这么个新兴事物,画风有点怪,连数据资产价值都变来变去的甚至一会一个样,古板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提供的数据资产会计信息质量会出问题的,所以引入公允价值会计是迟早的事。

  就比如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的每期摊销,这是参照了《暂行规定》所称的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吗?不是吧,这是出于《暂行规定》的整套引用(这个名词的解释参考数据资产会计系列之六)形式,被《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绑架了的结果。实际上,数据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多数可重复利用,数据挖掘的价值甚至可以呈现爆炸式增长,连《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都更推荐收益法而不是更简便易行的成本法,会计上怎么能以历史成本为尊?至少在数据资产核算上,这么做有违数据资产相关资金运动的本质规律,引入公允价值就算不能完全弃暗投明,至少也要综合这两个计量属性的信息加以综合研判,而现在考虑到数据资产交易市场的不成熟,获取公允价值有难度,所以才推荐适用被历史成本计量原则绑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嘛,都是一个货色的玩意儿。

  咱们国家的会计准则不一直在宣传什么国际趋同嘛,人家国际会计准则中,就允许会计主体选择重估价模式对无形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重估利得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重估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来怎么改,大概有这么个方向,所以目前只能是《暂行规定》嘛,暂行暂行,暂时过渡的嘛。未来出现什么“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数据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数据资产”之类的我也不会奇怪,随时欢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来插一脚哈哈,基于特定数据价值变动的以现金结算的合同怎么就不能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了?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完善,金融创新也会越来越多,数字金融得到进一步展现,数据资产会计又会迎来新课题。又快写上万字了,这里就点到为止吧,本次官方培训也只是在重申《暂行规定》要点的基础上稍微举例扩展并点出一些实务误区、放出一些未来公允价值计量的风声,总体而言较浅显,更深入的,后期文章会一一呈现,敬请期待!

  此外,培训还涉及了数据资产列报与披露问题,感兴趣的粉丝可跟踪本系列的创作,感谢支持!

   ·未完待续·